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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tacont/202120413.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6-27 | 3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413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关于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从企业剥离的建议

提交日期:2021-02-09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科学技术界

提案类别:大类:社会建设领域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张南回复联系人:

关于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从企业剥离的建议

目前,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缴费标准、报销比例一致,企业在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时,需缴纳所有职工(含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之后,在职和退休人员才可以享受住院报销及个人门诊账户等医疗保险待遇。在社会保障工作中,常听到职工反映养老退休了,但医保没有退休之类问题,部分职工办理了退休,实现了社会化管理,但医保关系仍在单位,与单位在职职工共同缴费;部分职工退休后,单位经营不善,出现医保断缴现象,导致看病住院出现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建议:由省医保局制定出台政策,尽快实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统一缴费标准、统一报销比例。规定企业职工退休后,与单位彻底脱离关系,移交所居住社区管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与单位脱钩,尤其是企业缴纳医疗保险核定人数时,将退休人员从单位中核减,减轻企业担负,减轻维稳压力,最大限度保障职工权益,真正达到剥离效果,实现社会化管理。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7

复函时限:2021-06-27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7)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124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413号

提案的复函

张南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将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从企业剥离的建议》(第41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政策

1999年,我省各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陕西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陕政发〔1998〕9号)文件建立的,政策规定: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均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6%(西安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照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只是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和,不包括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职工医保待遇。一是退休人员随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用人单位缴费划入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的比例高于在职职工;三是对退休人员在统筹基金支付时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应给予适当照顾。

(三)建立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2012年,我省根据《社会保险法》要求,制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建立了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挂钩的激励机制,有利于参保职工合理流动、关系转移接续以及交费年限的累计计算。政策规定,全省参保人员累计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且实际缴费年限原则上满15年(具体由各市(区)根据当地医保启动时间等情况确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按当地政策缴费至规定年限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待遇。

二、关于将退休人员医保从企业剥离的建议

由于我省现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础之上,其退休人员随单位职工一起参保,并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如果没有单位和在职职工正常缴费,退休人员医保待遇保障就无从谈起。建立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制度,从一定程度上实现了用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按规定正常缴费,为退休人员医保从企业剥离创造了必要条件。

三、关于尽快建立职工医保省级统筹的建议

今年,省医保局针对部分地市职工医保存在的基金风险问题,已准备研究建立职工医疗保险省级统筹有关事项,并在制定《陕西省“十四五”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做了安排,我们将积极开展省级统筹方面的有关工作,争取早日拿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工作方案,推进省级统筹。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同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通过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增加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提高门诊医保待遇,健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通过加强基金监管和推进支付方式制度改革等措施,增强医保基金的抗风险能力,加快推进退休人员医保社会化管理。

最后,十分感谢对我们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汲取你所提建议,共同推进陕西医保事业建设迈向新台阶。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