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621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关于尽快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的建议
提交日期:2021-02-09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少数民族界
提案类别:大类:社会建设领域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李瑛回复联系人:
关于尽快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的建议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有效解决人民群众的看病治病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障了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有效地缓解了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但还有部分困难国企职工在缴费和报销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国有困难企业停业,由于经营不善、被民营企业兼并或并购、关停破产等原因,落实责任主体难,拖欠医疗保险费等问题比较普遍。以宝鸡市为例:
一、宝鸡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概况
2019年度,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9.01亿元,支出9.79亿元,当期基金赤字7835万元。自2010年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来,宝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年均增长率为12.36%,支出年均增长率为12.7%,只有2016年、2017年统筹基金收入大于当年支出,其余年度统筹基金均有赤字。
二、破产企业情况
通过分析历史运行数据,发现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医保个人账户划拨及住院支付对医保统筹基金冲击较大,是宝鸡市医保统筹基金连年赤字的主要原因。按照现行破产企业医保政策,企业破产时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6%的比例一次性补贴缴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每人每月5元的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于住院医疗费用逐年上涨,加之这些破产企业都是退休人员,患病几率高,平均住院率每年都在50%以上,破产时一次性缴纳的十年费用四年左右就全部用完。截止2019年底,宝鸡市执行关闭破产企业医保政策的市属以上企业45户,28894人,全部是退休人员。市财政从2009年至2018年陆续给市属以上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划拨的医保资金十年累计2亿4251万元,因市医保信息系统2012年底更换问题,现在只能统计出2013年以后的数据,2013年至2019年七年时间,这些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统筹基金累计支出6亿8724万元,其中个账户划拨2亿2645万元,住院医保统筹基金支付4亿6078万元。差额部分高达4亿4463万元,都要从医保统筹基金中列支。
三、困难企业情况
同时,宝鸡市还有190户国有困难企业,27810人,2019年缴纳医保统筹基金约为1669万元。这部分群体2019年度住院8606人次,统筹基金支付5233万元,个人账户划拨1558万元,全年统筹基金赤字约5112万元。《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调剂金实施细则》(宝人社发﹝2012﹞41号)规定,市财政每年筹资1500万元,列入当年市级财政预算,并根据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困难企业数量变化情况和市级财力因素,适时进行调整。2019年市属企业申请困难企业补助资金,涉及20388人,申请资金总额为4210万元。因市级财力因素,2020年度市财政总计拨付了1228万元,占申请资金额的29.18%,剩余部分需要企业自筹,很多困难企业筹资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医保费用,导致这些企业的退休人员因个人账户及住院待遇受到影响,经常发生群体上访事件,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意见建议
为保障困难国企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权益,建议各级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对困难国企职工参保、就诊进行补助和垫付。一方面,根据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和规定,对困难国企职工进行参保费用补助,使我们的医保工作对国有企业或改制的国有企业的覆盖面不留死角,让困难企业的职工看病可以及时报销,从内心感受党和政府的关怀与温暖。另一方面,坚持以人为本,由医保部门设立专门保障基金,先行支付困难国企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再从医保报付费用中扣减,减轻困难国企职工医疗费用压力。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陕西省财政厅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7
复函时限:2021-06-27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财政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15)
类别:C
陕西省财政厅签发人:丁云祥
陕财办案〔2021〕11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21号
提案的复函
李瑛委员:
您在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的建议》(第621号)收悉。经研究,现对涉及财政事项答复如下:
一、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相关政策规定
我省目前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企业参加所在地医疗保险。自1999年我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了妥善解决国有关破困企业职工参保问题,省政府和省级各部门多次出台文件。2001―2002年我省相继出台了《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陕西省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9号),规定可通过采取一次性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纳10年医保费将其与原企业剥离纳入职工医保、降低困难企业参保费率、不设个人账户只建大病保险等办法,解决国有关破企业退休人员和部分困难企业及职工的参保问题。2007年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规定通过采取按企业隶属关系争取同级财政补助的办法,帮助省、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其职工参加医保。2009年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99号),规定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暂时将企业职工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有缴费能力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制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折合计算等政策,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提供了政策支持。2010年我省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调剂金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0〕169号),要求各市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省、市级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调剂金制度,解决省、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二、关于设立专项医保基金对困难国企职工参保就诊进行补助和垫付的问题
关于您建议设立各级专门基金账户对困难国企职工参保就诊进行补助和垫付,目前国家和我省现行医保政策未规定可以对已参保企业及职工单独设立专项基金。针对困难企业的缴费困难,各市医保部门都建立了医疗保险费缓交政策,困难企业申请后其职工在缓交期内可正常享受医保待遇。另外也可按照陕人社发〔2009〕199号规定,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职工医保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暂时将企业职工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有缴费能力再参加职工医保。
针对关破困企业职工参保对宝鸡市医保基金运行带来的风险,建议可以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在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补贴,或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或待遇支付政策,或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之间的比例。另外,可通过加强基金监管和推进支付方式制度改革等措施,尽可能实现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提升基金统筹层次能增强基金互助共济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更好实现医保基金的区域公平、代际公平。中共中央“十四五”规划提出,要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推动省级统筹。目前,省医保局已按照要求着手研究建立医疗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我厅将全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7)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126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21号
提案的复函
李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保问题的建议》(第621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医保政策
1999年我省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来,为解决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职工参保问题,2001年和2002年相继出台了《关于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发〔2001〕70号)、《陕西省困难企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陕劳社发〔2002〕9号),通过采取一次性为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缴纳10年医保费将其与原企业剥离纳入职工医保以及降低困难企业参保费率、不设个人账户、只建大病保险的办法,较好的解决了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部分困难企业及职工的参保问题。2007年下发了《关于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3号),采取按企业隶属关系争取同级财政补助的办法,帮助省、市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及其职工参加医保。2010年又制定下发了《陕西省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调剂金试行办法》(陕人社发〔2010〕169号),要求各市(区)结合当地实际,建立省、市级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补充调剂金制度,解决省、市、县属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此外,对确有困难、难以参加医保的困难企业,我们会同财政厅下发了《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陕人社发〔2009〕199号)文件,规定可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暂时将其纳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待有缴费能力再参加职工医保。同时制定了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和缴费年限折合计算等政策,为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提供了政策支持。
二、关于设立专项基金确保困企职工参保和享受待遇
关于您建议设立各级专门基金账户,对困难国企职工参保就诊进行补助和垫付,确保其职工正常参保和享受待遇,以减轻困难国企职工医疗负担。由于我省职工医保是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建立的,只要困难国企通过上述政策实现参保,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就能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同时,各市(区)医保部门还建立了医疗保险费缓交政策,困难企业申请后在缓交期内医保待遇可正常享受。
目前,医保部门承担着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制定和按规定实施医保待遇支付工作,同时负责医保基金监督和管理。近年来,为确保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我们按照医保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不断调整和完善现行医保待遇政策,并通过加强基金监管和推进支付方式制度改革等措施,实现医保基金的收支平衡。
今后我们将会同财政、国资委等部门继续做好现有各项医保政策的落实工作,支持帮助国有困难企业及其职工正常参保和享受待遇。同时,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积极汲取你所提建议,共同推进陕西医保事业建设迈向新台阶。
最后,十分感谢您对我们医疗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请您一如既往关注我们的医保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以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