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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tacont/202120650.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6-27 | 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650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

提交日期:2021-02-09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无党派人士

提案类别:大类:经济建设领域子类:经济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原如斌回复联系人:

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

2020年,为将新冠肺炎疫情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降至最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费减免政策和措施,有效应对疫情防控、助力复产复工,帮助纳税人纾困解难。在疫情防控进入常态化的形势下,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要求,及时将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到2020年年底。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政策的缴纳期限进行了延长。陕西省在贯彻落实好国家各项税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也先后发布实施了一系列抗击疫情、助力企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和措施,切实减税降费,提振发展信心。

近期,随着春节的临近,疫情在我国又出现了反复,在全国多地出现散发和聚集性病例。面对严峻的疫情防控形势,陕西省及时采取相应举措。由于去年疫情所带给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并为完全消除,加上近期疫情反复又产生新的影响压力,因此,建议将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如社保费、地方性税费等,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及行业的不同情况,按照疫情防控任务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延长。全力服务“六稳六保”大局,支持企业发展。

1、对做好疫情防治、保障物资供应、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公益捐赠、彰显人文关怀等方面的税费优惠政策进行延长。2020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税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陕财税〔2020〕2号),在文件中对支持疫情防治、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治药品研发、支持防疫物资生产采购、支持防疫生产生活物资保障、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等方面的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税收减免优惠,建议我省在2021年国家出台上述方面的优惠政策后也及时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

2、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继续执行陕财税〔2020〕4号文件。2020年,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抗击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停产停业的困难企业,纳税人提出困难减免申请的,财税部门应予核准。近期受疫情影响,一些行业已有停产停业的计划和安排,因此建议继续按上述文件给予减免优惠。

3、延长社保费、医疗保险减免期限。关于减免社保费的问题,2020年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先后下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7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发〔2020〕23号),对于减免、减半征收及延缓缴纳做出相关规定,减免期限到2020年12月截止。关于减免医保费的问题,2020年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陕医保发[2020]11号),“对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市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因此建议2021年能根据疫情、各地市和企业实际情况予以减免优惠。

4、延长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2019年,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印发了《关于降低我省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在陕西省境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5‰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其中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西安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范围内,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减按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的0.3‰征收水利建设基金。”鉴于今年疫情所产生影响,因此建议对降低水利建设基金的优惠政策予以延长。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7

复函时限:2021-06-27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财政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23)

类别:A

陕西省财政厅签发人:丁云祥

陕财办案〔2021〕132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50号

提案的复函

原如斌委员:

您在省十二届政协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第65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您提出关于在国家出台优惠政策后及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的建议。今年,面对错综复杂的形势,国务院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保持宏观政策连续性稳定性可持续性,促进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省政府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今年继续实施普惠性稳岗返还政策,延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落实落细增值税留抵退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免、延期缴纳税款等举措,延续我省2项阶段性税收减免政策。省财政厅会同税务等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1〕6号)、《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已明确延续执行202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水利建设基金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税费优惠政策。我们将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落实,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二、您提出关于继续执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的建议。今年,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继续执行应对新冠疫情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陕财税〔2021〕6号),已明确将2020年出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三、您提出关于延长社保费、医疗保险减免期限的建议。今年年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明确,2020年出台的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免征中小微企业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减半征收大型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缓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三项社保单位缴费)2021年将不再执行,但延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等阶段性稳岗政策。为此,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6号),明确失业保险费率继续执行1%,工伤保险费率以基准费率为基础下调50%,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6月30日。

四、您提出关于延长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的建议。根据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省水利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综〔2021〕9号),明确继续阶段性对旅游、住宿、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水利建设基金。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今后继续支持财政工作。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6月29日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22)

类别:A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人:张光进

陕人社函〔2021〕139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50号

提案的复函

原如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提案》(第650号)收悉。现就提案中涉及社会保险方面有关内容答复如下:

2020年,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我省研判新形势、出台新政策、制定新举措,打出了系列社保“减免返缓补”政策组合拳,为应对疫情、助企纾困发挥了积极作用。据统计,共减免企业三项社保费248.3亿元,其中企业基本养老险225.2亿元、失业保险9.6亿元、工伤保险13.5亿元。失业保险发放稳岗返还79.7亿元,惠及企业4.57万户、职工281.19万人。社会反响良好,深受企业点赞。

今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省人社厅、财政厅、陕西省税务局联合出台《关于2021年社会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人社函〔2021〕56号,明确从2021年1月1日起,社保费减免缓政策不再执行,养老保险按国家统一规定的缴费比例执行,失业、工伤保险继续延长阶段性降费政策1年至2022年6月30日。预计减少企业成本12亿元。但在社保基金刚性支出增长的情况下,降低费率给基金支撑能力带来较大压力,部分市社保基金当期收不抵支显现。我省养老保险连续五年同步调整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待遇,基金已面临支付压力,国家明确规定不再实施减免政策。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完善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加强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六稳六保”,充分发挥社保功能作用,在确保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安全平稳运行的前提下,采取多措并举,支持企业降本增效,认真落实好延长失业、工伤保险费率,切实减轻企业压力,为促进我省经济发展做出新贡献。

感谢您对社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4月16日

陕人社函〔2021〕139号(政协650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2)

类别:A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签发人:包东红

陕税函〔2021〕94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50号

提案的复函

原如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第6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了诸多困难,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在2020年初就实施了一系列针对性强、含金量高的税收优惠政策,有效缓解了企业经营困难。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带给市场主体的影响还未完全消除,加上近期疫情反复又产生新的影响压力,建议将相关税费减免优惠政策根据疫情发展变化及行业的不同情况,按照疫情防控任务的轻重缓急程度进行延长。您的这些建议很及时、很中肯。

正如您期望的那样,今年初国家按照保持宏观政策稳定、可预期、不急转弯的思路,不仅对2020年实施的减税政策基本都予以保留并延期,还进一步加大了部分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延长的政策主要有:一是在支持疫情防控、保障物资供应、减轻企业负担、鼓励公益捐赠、彰显人文关怀等方面,对防疫物资生产和供应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等;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对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企业和个人对疫情防控的捐赠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二是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困难减免方面,我省今年出台文件,将支持疫情防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延长至今年年底,对承租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给承租人减免房屋租金,按减免租金情况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同时,纳税人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享受困难减免。加大支持力度的税收政策主要有:一是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二是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三是将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标准从现行75%的基础上,提高到100%。相信随着这些政策的持续落实,各类市场主体将能真真切切享受到减税降费带来政策红利。

为了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全面惠及各类企业,全省税务系统持续优化纳税服务,推动政策应享尽享。一是加强政策宣传。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税务总局以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精准对焦纳税人需求,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的实际问题。围绕群众诉求响应、便捷办理、分类服务、执法维权、规范执法、信息互通、部门协作、国际合作、诚信纳税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推出了10大类30项103条具体措施,充分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关切。二是优化纳税服务。持续深化六项工作机制、网格化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落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系列措施,并通过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标签体系,依托云平台大数据,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提升服务的针对性,推动优惠政策直达快享。大力推行“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让数据多跑路,让税户少跑路,并积极推行和扩展“最多跑一次”等便民办税举措,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三是深化银税互动。继续加强与银保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扩大纳入“银税互动”企业的范围,在纳税信用A级、B级企业基础上扩大至M级,力争使更多企业通过“银税互动”便捷获取贷款,助力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去年我省共为8万余户纳税人提供信贷400多亿元。下一步,我们将持续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辅导,不断优化税收服务,全面落实税费优惠政策,竭尽全力帮助企业减轻负担,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并希望您能一如既往的关心全省税收工作的发展。如果您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5月28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6)

类别:C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115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650号

提案的复函

原如斌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延长有关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的建议》(第650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本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我们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迅速行动,全力做好新冠肺炎患者救治保障工作,陆续出台系列专项医疗保障政策,将国家卫生健康委诊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临时纳入基金支付范围,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多个渠道支付确诊和疑似患者医疗救治费用,迅速向收治患者的医疗机构预拨专项资金,一律实行先救治、后结算。

随着防控形势出现积极变化,各地开始推动有序复工复产,我们按照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要求,结合职工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在西安、延安、榆林、商洛、杨凌、韩城等6个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实施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征期限最长不超过5个月,在宝鸡、咸阳、铜川、渭南、汉中、安康等6个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不实施减征政策。2020年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惠及企业8.3万户,为企业减负25.72亿元。

二、职工医保基金运行基本情况

医保基金稳健可持续运行是参保职工享受待遇的基础。当前,我省职工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基金总体运行平稳,随着人口老龄化持续加剧,慢性病患病率显著增长,新设备、新技术、新药品不断应用于临床医学,在满足患者医疗需求的同时,刺激了医疗消费的增长,医疗费用不断攀升,特别是突发急性传染病传播迅速、波及范围广,加大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压力。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医保基金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对于您提出的延长社保费、医疗保险减免期限的建议,我们非常重视,但结合当前职工医保基金运行面临的压力和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们下一步的主要工作是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思路,推进省级统筹,做大做强基金“池子”,增强基金抗风险的能力,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

最后,对于您提出的建议我们表示由衷的感谢,今后请您继续关注我们的工作,多提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的进展。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