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893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建议
提交日期:2021-02-09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陕西省妇女联合会
提案类别:大类:社会建设领域子类:社会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林文俊回复联系人:
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建议
据人社部2020年发布的201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就业人员7.7亿人,其中农民工总量为2.9亿,占就业人员的37.7%。
2014年2月2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通知(目前国家及相关部门并无涉及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出台),宣告该暂行办法于2014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从目前并行的两套养老保险制度来看,我国的社会保险从理论上已经实现了全民覆盖,这也实现了国家制定社会保险制度的初衷。但经过观察和了解,我也发现了两种制度并行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我们都知道,目前实践操作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劳动关系的企业和劳动者个人必须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而且“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一般是捆绑式缴纳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是没有选择权的。
相较“城市居民社会保险”和“新型农村保险”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率明显高很多,这就给企业和务工人员造成了共同的困惑。企业为了合法愿意给员工缴纳社保,但“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中还有员工个人需要承担的一部分。在已经有了养老和医疗(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农合医疗保险)的基本保障后,进城务工人员不倾向于把自己的薪资扣除一部分参加城镇职工的基本保险。(按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到达一定的年限,只能选择享受一种保险福利)一边是国家法律和政策,一边是用工单位急需员工,如果谨遵规定可能造成员工流失,而遵照员工意愿必然导致违法,这就给企业合法用工制造了难题。
从立法初衷来说,我国建立两套并行的社会保险制度,目的是实现社会保险全民覆盖,故在基本制度已经搭建的基础上结合现有的实际情况,在社会保险的缴纳上应该设定更便民、更灵活的选择方式,避免出现缺失或重复缴纳。
以下是我的一些想法,供有关部门参考商讨:
一、在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允许参加工作的个人自主选择缴纳哪一种养老保险。在此情形下企业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尊重员工的选择,以员工符合实际情况的选择为准,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用。比如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则正常缴纳,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则报销个人缴纳费用。一方面会解决企业和务工者之间关于是否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分歧,另一方面在降低了务工人员经济负担的同时也保证了养老保险的全覆盖,让其纳入到了社会保险体系之中。
二、改变社会保险征收执行工作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的捆绑模式,允许企业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目前的居民医疗和新农合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不包括工伤,而工伤保险在实践中是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进行捆绑的,但实际上该捆绑并无法律强制性规定。建议对于工伤保险允许企业单独为员工缴纳,这样的话,即使是员工选择了缴纳新型农村养老保险,也可以在医疗救治上获得全方位的保障,进而实现工伤保险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的制度建立目的。
三、制定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目前我国只颁布实施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关于医疗保险制度如何衔接并无具体明确的实施细则类规定颁布,鉴于城镇化建设的稳步推进,城乡融合的步伐在不断加快,在这样的客观背景下我们应该尽快出台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融合的具体措施,以确保在人员融合时相关制度的适配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7
复函时限:2021-06-27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22)
类别:A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签发人:张光进
陕人社函〔2021〕309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893号
提案的复函
林文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建议》(第89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企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参保政策
国家高度重视进城务工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建立起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两大制度平台,基本上能够解决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如果进城务工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是强制性的,其目的是有效维护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当进城务工人员在单位就业时,不能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进城务工人员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为解决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促进参保人员有序流动,国家先后制定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与其他城镇参保职工一样,可以在异地之间转续关系以及在职工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衔接,并与城镇职工同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我省严格落实国家政策规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平稳推进。
三、关于工伤保险相关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内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近年来,我省积极推动参保扩面工作,采取“定员定额”缴费、动态实名制等方式不断提高商贸、餐饮、住宿等小微企业参保率;实行按项目参保办法,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工程建设领域参保,制度覆盖面不断扩大。同时,探索将商业保险(人身意外险)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充,努力构建多层次工伤保险制度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目前,我省工伤保险费全面实行税务征收。
四、下一步工作
针对部分进城务工人员不倾向于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相关工作。一是督促企业依法与进城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二是加强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看得懂、算得清”的解读,提高进城务工人员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知晓率,推进进城务工人员等群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更好的保障晚年生活。三是进一步优化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推动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业务网上办理,支持参保人员上网查询转移业务办理进度,提升转移接续服务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保证养老保险关系跨地区、跨制度顺畅转移和衔接。
最后,感谢您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7月2日
陕人社函〔2021〕309号(政协893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2)
类别:A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签发人:包东红
陕税函〔2021〕118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893号
提案的复函
林文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提案》(第893号)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在必须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前提下,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允许参加工作的个人自主选择缴纳哪一种养老保险”的建议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养老、医疗、失业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如果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应该由用人单位依法办理参保手续、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农民工自愿放弃以职工身份参保缴费不合法。您提出“由农民工自由选择参保缴纳险种”的建议,我局会积极主动配合社保部门研究相关政策明确后将全力做好宣传培训辅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关于“改变社会保险征收执行工作中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捆绑模式,允许企业单独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建议
根据《关于印发<税务征缴社会保险费暂行办法>的通知》(陕政发〔2000〕11号)、《关于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费统一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社保费相关政策制定由人社、社保部门负责,社保费征缴工作采用“社保核定,税务征收”模式,企业需先向社保部门参保登记、申报核定,社保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后,税务部门按照社保部门核定的数据进行征收。由于全省部分地区的社保部门采用多险种合并申报、核定的模式,按照便于社保部门一张核定单对应一张缴费票据的记账要求,为了不影响缴费人权益记录,税务部门会提醒缴费人按照社保部门传递的核定数据或一张核定单的应缴费额进行缴费。对于分险种传递核定数据的地区,缴费人可以根据分险种应缴费额自行选择缴费,目前税务部门没有“社保费捆绑征收”的要求。
三、关于“制定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措施,解决城乡居民参保人员的保险权益”的建议
根据《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7号)和《陕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办法(试行)》(陕税发〔2019〕94号)规定,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费统一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我省自2019年底开始征收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2020年底征收2021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已经在陕西省境内执行落实两个年度,原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已经实现。
最后,衷心感谢您对我省社保费征收工作的关心,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更多的关注和支持。如今后还有其他方面的建议意见,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1年6月7日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6)
类别:A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117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893号
提案的复函
林文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灵活社会保险缴纳的建议》(第893号)收悉。现就您提案中提出的“城乡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答复如下:
一、制度背景
我省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始于本世纪初,2003年开始建立面向农村居民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7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实现了以县级统筹、卫生管理为特征的新农合制度全覆盖,同年启动面向城镇居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2009年实现了以市级统筹、人社部门管理为特征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建立统一完善的城乡医保制度呼声日益高涨。2016年初,国务院印发《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要求各省(市、自治区)年底前实现城乡医保制度统一。我省于当年9月印发《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提升服务效能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16〕79号),启动了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
二、整合系统,顺畅运行
2018年年底,省医疗保障局正式成立,全省整合城乡医保制度成为新时代医保制度建设的重点任务和核心工作。省医保局先后印发《关于进一步整合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通知》(陕医保〔2019〕7号)、《关于2020年度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0号)、《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办函〔2019〕138号)、《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经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医保办发〔2019〕14号)、《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2020年统一完善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陕医保发〔2019〕25号),指导各市(区)设计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运行方案,实现医保目录、运行方案和待遇保障统一。
原新农合、原城镇居民医保和原医疗救助等几个信息系统分散在不同部门、不同信息公司,通过经办业务梳理、系统架构调研、接口标准制定、系统联动调试、管理平台数据迁移等工作,2019年12月31日我省实现了所有医保管理信息系统的联通调试。2020年1月1日,全省各市(区)新的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正式运行,目前运行良好。
在省委省政府的全力支持下,在各相关厅局的密切配合下,省医保局全面完成了省委省政府下达的建立统一完善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的光荣任务,为全省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也得到了国家医保局的肯定和表扬。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欢迎随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