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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ducha.shaanxi.gov.cn/suggest/websit/htmlfiles/tacont/202120949.htm | 作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21-06-28 | 233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陕西省十二届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提案第949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案由: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建议

提交日期:2021-02-09提案来源:本人撰写

是否调研:是界别:医药卫生界

提案类别:大类:经济建设领域子类:经济建设领域

建议承办单位

(供参考):

提案者:何煜回复联系人: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建议

2018年11月,《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正式通过,确定将在全国11个城市进行带量采购(亦称“4+7”采购),首批带量采购的25个中选品种于2019年3月底在试点医疗机构全面执行中标价。

2019年9月2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实施意见》出台,明确提出“带量采购”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包括医保定点零售药店。11月7日,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等6部门印发了《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12月10日,陕西省正式启动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扩围。

西安怡康连锁积极申报扩围,目前已纳入集采带量范围。

陕西省启动试点扩围后,西安怡康连锁积极与中标厂家洽谈中标药品购进,截止目前存在的问题有:

部分中标厂家只给连锁药店供应集采中标品种的不同规格,但与中标规格供货价折算明显偏高。

部分中标厂家因产能问题只给医疗机构供货,不给连锁药店供货。

目前集采药品的购进由医保局分配品种及数量,存在分配规格过多或规格合并转换;分配的部分品种为连锁企业未申报品种,无法完成销售量;部分适销的集采品种完成集采量后,厂家不再按照集采价供货,以高价供货且要求零售店按照市场价调高零售价,引起顾客投诉。

医保局对零售药店集采品种的零售加价率无明确要求,市场价格不统一;

集采品种均为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存在有效期较短,近效期药品厂家不能及时更新,顾客购买时存在质疑。

前两批集采品种部分品种厂家仍未按集采中标价供货,仍维持原来的高价。

国家对医疗机构垫付资金保证集采品种的购进及供应,但对零售连锁企业无资金支持。

针对以上现状,为广大患者计,为药品零售行业计,我们提出建议如下:

1、由医保局主导,督促中标厂家按中标价足量给连锁企业供货。

2、按集采申报信息分配品种、规格,转化规格征求连锁需求。

3、医保局与价格管理部门明确对集采品种规定统一加价率。

4、医保部门协调厂家按市场需求持续以集采价格供货,满足患者需求。

5、对有效期较短的集采品种按比例处理近效期药品。

6、对连锁企业集采品种的购进进行资金支持,或加快集采品种的医保回款。

7、制定医药分家的可操作性政策文件,推进医疗机构处方外流,鼓励患者自主选择在药店购药。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8

复函时限:2021-06-28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6)

类别:A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110号

对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949号

提案的复函

何煜委员:

您的《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建议》(第949号)提案收悉,现就涉及我局职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积极落实集采政策

国家组织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以来,我局履职尽责,积极落实国家集采政策,下发了《关于印发<陕西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方案>的通知》(陕医保发〔2019〕24号),明确“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可自愿参与”;下发了《关于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参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函》,明确“自愿参与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实行属地化管理,销售中选药品可适当加价”;要求省药械采购平台畅通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网上采购通道,确保及时、顺利采购国家集采中选药品。

二、严格执行报量程序

从落实第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产品开始,我局要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结合实际情况精准报量,且需经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省医疗保障局,再统一汇总上报国家联采办。对您所提的其他问题,我局将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协调中选企业,认真加以解决。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