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第150号大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题目:关于合理调整合疗缴费涨幅的建议
领衔代表:杨玉霞代表团:汉中
关于合理调整合疗缴费涨幅的建议
见附件
150关于合理调整合疗缴费涨幅的建议(杨玉霞)_20210126225324.pdf
陕西省人民政府交办意见
主办单位: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协办单位:
交办日期:2021-01-26
复函时限:2021-05-14
承办单位复函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复函(网上复函日期:2021-07-06)
类别:B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签发人:邢可利
陕医保函〔2021〕98号
对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50号
建议的复函
杨玉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合理调整合疗缴费涨幅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国家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建立的过程中,十分注重考虑居民个人缴费能力,并且给予一定政策支持。我省于2003年启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2019年底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完成,实现了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不管是起初的新农合制度,还是现行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均按照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并进行年度动态调整。随着物价、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运用以及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目前,个人缴费逐年增长主要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医保制度建设初期,采用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其中个人缴费标准由国家下达基本要求,各省可适度提高个人缴费比重,但最低要达到国家基本要求,财政补助由国家统一规定。近年来,随着制度不断完善和城乡整合的推进,尤其是国家医保部门的组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筹资标准每年均由国家层面予以明确并量化。以2020年为例,国家医保局联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2020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50元;个人缴费标准同步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280元。筹资标准中,财政补助占比66%,个人缴费占比34%,政府补助占比远高于于个人缴费。国家层面确定筹资基准,一方面能降低政策的随意性,同时也可促进制度的公平性。我省根据实际情况,目前的筹资标准完全是落实国家的基本要求。
二、我省城乡居民医保面临较大的基金压力。根据近几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来看,不管是政府补助还是个人缴费,都在逐年增长,即使是这样,我省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运行状况并不乐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运行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以及新技术新药品新方法在医疗方面的应用,医疗服务价格不断上涨,各种因素影响下,医保基金上涨趋势放缓,基金支出趋势增长,基金压力和风险日益增加。以2019年为例,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收入264亿元,支出254亿元,基金使用率达到了96%,基金结余仅有4%,超过国家规定的15%结余率的要求。合理筹资、稳健运行是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的基本保证。目前动态调整的筹资标准也只是满足城乡居民医保基本的基金需求,还达不到改善基金运行状况目的。
三、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待遇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中,政府补助和个人缴费逐年提高,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医保待遇的提高。一是住院报销待遇不断提升,2019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我省最高的统筹地区达到年均20万元。二是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向门诊倾斜,2019年我省建立了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占参保人群近30%的群众在这一政策覆盖下,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进一步减轻群众用药负担。
综上,我省在城乡居民参保筹资中,严格落实国家最低标准和要求。下一步,我们将深入学习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不断完善筹资分担和调整机制,优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结构,均衡城乡居民个人和政府筹资缴费责任,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科学确定适合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筹资标准,进一步减轻群众负担,不断提高广大城乡居民对医保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促进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陕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