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3号建议的答复
黔医保议复字〔2020〕12号
张盛琦代表:
您提出关于合理控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额度增长的建议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合理控制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增长幅度的问题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模式,且政府补助额高于个人缴费额。《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明确规定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纵观国家居民医保筹资政策,具备以下特点:
一是对居民参保缴费采取普遍性财政补助政策,并逐年加大投入力度。2013年至2019年每人每年财政补助标准从280元提高到520元,个人缴费是在此基础上相应调整。总体来说,政府投入增幅远大于个人缴费,已经成为居民医保基金的最主要来源。
二是居民筹资标准定期调整,主要用于提高参保群众待遇水平。一方面,提高住院大病报销水平和封顶线。2020年,居民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达到70%左右,是新农合建立之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35%的两倍,封顶线达到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另一方面,建立了门诊统筹,用于保障门诊小病,目前,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60%左右。2019年还完善了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在此基础上,还从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出一部分建立了大病保险,对农民群众的高额医疗费用进行进一步补偿,大病患者报销比例在原来的基础上最低档提高5个百分点。
三是对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给予政府补贴,并在大病保险待遇上予以倾斜。对于低保、特困、重度残疾人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人群,一方面,国家通过医疗救助资助参保,将其纳入基本医保的保障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大病保险等对其进行倾斜支付,并通过医疗救助对其年度救助限额内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住院医疗费用给予不低于70%的救助。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机制联动发力,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实际补偿比可达到80%以上。
从制度实践情况看,当前筹资方式和办法确实起到了吸引城乡居民参保、迅速扩大覆盖面的积极作用,为巩固完善居民医保、提高保障水平提供了有力支持。但是,还是存在您在建议中提出的相关问题,您的建议有道理也贴合实际,尤其是对西部类似我省收入不高的城乡居民来说,缴费压力较大。我们已多次向国家局反映,国家医保局也来我省开展过调研,对此问题,我局也将继续向国家局反映。
下一步,我们将参考您的建议,根据国家筹资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居民医保筹资方式,逐步建立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
二、关于保留居民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的问题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中,明确否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明确规定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主要原因一是城乡居民个人(家庭)账户额度小、保障不足,共济能力差,存在易诱发滥用等弊端。二是推行门诊统筹更有利于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共济能力、增强基金共济效应,能更好地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建立之初,就是为了集合社会力量,帮助遭遇到困难的人,充分发挥社会共济的作用。居民医保个人缴纳的参保费用一方面是为自己在未来的医疗服务活动中提供保障,减轻个人经济负担;另一方面是为其他参保人提供就医诊疗时的互助共济,使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得以持续稳定的发展。每一个参保人,在医疗保险制度中既是助人者也是被助者,只有充分发挥互助共济作用,才能确保医保制度长期运行的安全、可行、可靠,才能为广大参保人提供更加有力、更可持续的医疗保障服务。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广大居民医保参保人提供更优质、更公平的医疗保障服务,保障广大参保人的利益。
感谢您对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