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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jyta/201909/t20190904_6473660.html |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4 | 282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66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4

杨英代表:

您提出“进一步完善农村合作医疗惠民政策”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加强对乡镇医院药物品类的整顿”的建议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有关情况。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的药品,绝大多数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规定范围内的药品。一方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有关要求,各省份统一执行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仅新疆、西藏、宁夏、广西、内蒙古等少数民族自治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从省级层面来说,我省无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的权限,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另一方面,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相比: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能够更好地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推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三是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四是强化了临床必需,这次目录调整新增的药品品种中,有11个药品为非医保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实施后,我省结合实际,对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作出明确要求,特别是为了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我们还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进行调整,目前,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在按照相关流程报呈省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将及时印发实施,具体指标要求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我省药品招标采购工作实施情况。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2018年6月,我省已全面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新中标目录。按照分类采购原则,省级对采购金额较大的963个药品采用双信封制实行公开招标采购,其余24548个药品,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依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完成采购。公开招标的552个品规963个药品,竞价品规平均降幅达27.51%,议价品规平均降幅达11.03%,单个产品最大降幅为87.8%,达到了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预期目标,可以说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的实施,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困扰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也切实降低了人民群众就医压力。与此同时,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药品网上议价系统还实行动态议价管理,全省各采购联合体可不定期开展网上药品议价工作。在药品采购周期内,各采购联合体依据临床用药需求,随时发起药品议价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有效地避免出现临床药品短缺、断货等情况的发生。

通过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新中标目录的全面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增加,以及我省结合实际,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调整,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选择使用的药品范围较以往明显扩大,能够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将全面提升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让改革红利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二、关于“新农合参保费不清零”的建议

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至今,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全面覆盖,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成效。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组建以来,加快推进医疗保障制度建设,2018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人数达3801.63万人,参保率稳定保持在95%以上,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含大病保险)住院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超过70%,同时,全省医保待遇水平稳步持续提高,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等医保服务能力不断提升。2019年,全省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进一步提高到25万元以上,切实减轻了患病群众的医疗费用负担。

2003年,在新农合制度建立之初,在建立大病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了家庭账户,将参合群众自己缴纳的部分资金以家庭为单位建立账户储存起来,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这在制度建立初期对培养个人参保意识、促进个人参保缴费、迅速扩大参保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这一方式存在一定局限性,而且随着居民医保筹资标准提高和保障能力增强,实践中其弊端逐步显现。一是额度很小,保障不足,实际上难以起到门诊保障的作用。二是共济能力差,仅限于个人或家庭使用,还削弱基金整体保障能力。三是易诱发滥用。

为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共济能力,为参保人提供更加公平的医保待遇,国家明确要求取消家庭账户,向门诊统筹过渡和转换,一方面,将门诊小病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群众在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均可报销,且封顶线普遍高于原家庭账户的标准。同时,为减轻参保群众的门诊大病负担,对于一些主要在门诊治疗且费用较高的慢性病、特殊疾病的门诊医疗费用,也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另一方面,国家不断加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投入,人均财政补助标准逐年提高,2013至2018年每年分别为280元、320元、380元、420元、450元、490元,2019年财政补助已经达到520元,是2009年的6.5倍。筹资水平的提高,进一步加强了制度保障能力,为完善城乡居民门诊保障政策,将保障范围进一步向门诊小病延伸提供了有力支持。因此,取消家庭帐户不仅不会降低城乡居民的医保待遇,参保群众还能获得更多实实在在的权益。

2019年国家医保局《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中也明确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我省自2013年开始,在全省各统筹地区已经不再设置门诊家庭帐户,原家庭帐户的结余资金继续使用,逐步清零。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