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61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4
李发艳代表:
您提出“关于完善新农合相关制度”的建议,我局经认真组织研究,提出如下办理意见:
一、关于“开放新生儿农合缴费窗口,方便广大孕妇随时怀孕、随时缴纳新农合费用”的建议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自2003年开始建立以来,从无到有,从试点探索到全面覆盖,取得了良好的进展和成效。在制度建设的进程中,对于新生儿参保的规定,各地开展了积极的探索,我省各个统筹地区、原城镇居民和新农合制度都有所不同,部分地区采取怀孕期间预参保的方法,部分地区采取随母(父)参保的方法,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则采取新生儿落地后90天内参保的方法。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组建后,按照国家要求,正在加快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工作。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明确要求:“在制度统一过程中,要巩固城乡居民医保覆盖面,确保参保率不低于现有水平,参保连续稳定,做到应保尽保;完善新生儿、儿童、学生以及农民工等人群参保登记及缴费办法”。目前我省统筹城乡医保、完善新生儿参保制度等工作已经有初步进展。接下来的工作中,省医保局将会综合听取各方意见,结合李发艳代表的建议,按照有利于参保人员的原则,全省统一出台有关新生儿参保的具体办法,待按照相关流程报呈省政府审定同意后,及时印发实施,面向社会公布。具体实施办法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关于“放缓个人筹资额提高幅度,每年以10元/人递增幅度为宜”的建议
城乡居民医保采取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定额筹资办法,筹资政策一直是国家统一制定,我省参保居民个人筹资标准是根据国家的规定来贯彻执行的,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已筹部分为220元/人。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资金中,大部分由政府补助承担,近年来,各级政府持续提高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从2007年人均补助40元,到2019年增至520元,对减轻参保群众缴费负担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消费价格指数自然增长,以及新医药新技术的广泛应用,医疗费用逐年快速增长,因此,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需合理调增,以支撑制度功能长期稳定发挥。
同时,为减轻贫困人口的参保缴费负担,各级财政也在逐步加大对困难人群参保缴费的资助力度,按照《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对特困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贴,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每人100元给予补贴,确保已核准有效身份信息的人员全部参保,实现应保尽保。
随着国家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的提高,基金总量不断增加,省医保局将适时指导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年度基金总量和地区疾病发生规律以及群众就医流向等,不断调整优化待遇保障政策,扩大参保群众受益面,提高待遇保障水平。
三、关于“完善基药供应制度等”的建议
(一)关于“适当增补适合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药品品种”等建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明确:“原则上各地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增补少量民族药”。经请示国家卫生健康委药政司,“少数民族地区”是指的以省(区)为单位的少数民族自治区即:新疆、西藏、宁夏、广西、内蒙古等自治区。同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要求:“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公布后,各地原则上不再增补药品。少数民族地区可根据需要,以省(区)为单位增补少量民族药”。目前,已正式出台相关文件的天津市、重庆市、湖北省、四川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地均明确取消“省增补药品”。按照国家相关要求,省级层面无增补基本药物目录的权限。
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与2012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比较:一是增加了品种数量,由原来的520种增加到685种,其中西药417种、中成药268种(含民族药),涉及剂型1110余个、规格1810余个,能够更好地覆盖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用药需求,推动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是优化了结构,突出常见病、慢性病以及负担重、危害大的疾病和公共卫生等方面的基本用药需求,注重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新增品种包括了肿瘤用药12种、临床急需儿童用药22种等。三是继续坚持中西药并重,增加了功能主治范围,覆盖更多中医临床症候。四是强化了临床必需,这次目录调整新增的药品品种中,有11个药品为非医保药品,主要是临床必需、疗效确切的药品,比如直接抗病毒药物索磷布韦维帕他韦,专家一致认为可以治愈丙肝,疗效确切。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发布实施后,能够覆盖临床主要疾病病种,更好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为进一步高质量满足人民群众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我省在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精神时,对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情况作出明确要求,特别是为了促进基层和二级以上的医疗机构用药衔接,助力双向转诊和分级诊疗制度建设,还对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进行调整。目前,我省贯彻落实国办发〔2018〕88号文件的实施意见正在按照相关流程报呈省政府审定,审定同意后将及时印发实施,具体指标要求以正式发文为准。
(二)关于“确保每种药品有厂商投标、确保药品配送及时到位、基层医疗机构所需常用低价药不限制厂家、价格采购等”的建议
在招标采购方面,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我省编制了《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包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对生产厂家、产地作要求,符合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均可申报,凡生产《目录》内药品品规的境内药品生产企业和获得国外及港澳台地区药品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的全国总代理企业均可以公平、公证、公开的参加投标。公开招标采购实行经济技术标书、商务标书的“双信封”招标制度,对招标采购的药品划分质量类型,按不同质量类型分别评审。经济技术指标体系主要对投标药品资质认证、药品质量可靠性、生产规模等相关指标进行评审,按照评审得分从高到低进入商务标评审,投标药品按每个质量类型最低价中标。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加强综合评估,并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在配送方面,2016年,原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5〕76号),明确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配送,生产企业选择委托配送企业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一个地区选择多家配送企业,确保药品保障供应,医疗机构在指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本医疗机构的配送商。为加强对药品配送企业的监督管理,我省明确了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同时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配送情况的监控和调度,努力提高配送率,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配送率低的问题。
在监督管理方面,一是加强对中标药品的管理,对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核、样品抽检,强化重点药品质量追踪和全程质量监管,逐步对药品全品种实行电子监管。二是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约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发生二次及以上委托配送,出现“挂靠”“过账”“过票”等形式的转配送,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挂网警告,并限期纠正及整改;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违法违规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
2018年6月,我省已全面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新中标目录,按照分类采购原则,对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557个品规,同通用名的药品按剂型、规格对目录进行分组,划分三个质量类型,按不同质量类型分别评审后,商务标最低报价企业中标,共963个中标药品供医疗机构直接采购;纳入直接挂网的9880个品规药品,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经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审核合格药品共24548个供医疗机构议价后采购,由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依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公开招标的552个品规963个药品,竞价品规平均降幅达27.51%,议价品规平均降幅达11.03%,单个产品最大降幅为87.8%,达到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预期目标。
可以说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新中标目录的全面实施、2018年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增加,以及我省结合实际,对基本药物配备、使用要求的调整等政策可以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困扰医疗机构的药品供应保障问题,扩大基层医疗机构可以选择使用的药品范围,更好地助力医疗机构提升服务能力和水平,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让改革红利更好惠及人民群众。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