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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jyta/201909/t20190903_6458434.html |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3 | 2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3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3

杨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进医疗保险个人账户金发放方式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制度是历史发展的需要

1998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确立了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职工医保制度。1999年4月,贵州省政府印发的《关于贵州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规划》的通知中要求:医疗保险费的足额征缴是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核心,在强化医疗保险费征缴过程中要完善征缴办法,改进征缴手段,保证医疗保险费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建立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有效的减少从劳保医疗、公费医疗向社会保险转型的阻力,从强化个人缴费意识、维护个人账户利益的角度有力促进了医疗保险费的足额征缴。

二、个人账户“家庭共济”实施的客观制约

2017年在国内部分省市试水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以来,运用范围不广。原因在于,个人账户“家庭共济”的前提条件是共济家庭成员都必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这样才能实现个人账户资金家庭成员间划转。而现实中,家庭成员往往参加了职工医保、居民医保甚至农村合作医疗几种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后二者没有设置个人账户,因此无法划转。

三、个人账户资金纳入工资支付存在的问题

将个人账户的资金纳入工资体系以“医疗补助”或“医疗补贴”的名义每月发放,这有违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专款专用、保障健康的初衷。而且,通过应付工资和应付福利费科目支付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面临着需根据国家税法和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合并计算个人应纳税(费)所得的问题。

四、我省针对医保个人账户现存问题采取的几点举措

针对提案反映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效率低下、购买非药品行为等现象,我省已陆续出台相应措施应对。

(一)2016年,省人社厅和省保监局下发了《关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职工本人可以使用个人账户资金为本人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2018年,贵阳市有关部门已开展相关业务,职工可根据自愿原则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购买短期健康险,由商业保险公司为职工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进行分担。

(二)2019年6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制定印发了《关于<贵州省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鼓励社会各界举报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包括对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套取、变现个人账户资金或购买营养品、化妆品、生活用品等非医疗物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