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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https://ylbzj.guizhou.gov.cn/zwgk/xxgkml/zdlyxx/jyta/201909/t20190903_6458382.html | 作者: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 日期:2019-09-03 | 301 次浏览 | 分享到:

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21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3

杨建群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贵州省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我省医药卫生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建议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16年,省卫生计生委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按照分类采购的原则,占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金额80%左右的药品由省级统一招标采购,平均降幅达15%;其余占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采购金额20%的24548个药品,全省各市州和省直医疗机构共组建了19个药品采购联合体,与企业网上议价谈判,议定价格。

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存在部分药品中标价格上涨幅度较大,主要原因:一是属于急抢救品种。是临床必需、用量较少、不可替代药品,只有1—2家,甚至独家生产;二是原中标价格较低。我省原中标价是2011年招标的价格,由于原材料、人工水电费用上涨,以及环保要求等因素,低价药品的价格普遍上涨;三是原料药垄断。目前,全国部分原料药的现状呈垄断形势。我国成品药有约1500种原料药,但其生产掌握在少数的生产企业手中,其中50种原料药只有一家企业取得审批资格可以生产,44种原料药只有两家企业可以生产,40种原料药只有3家企业可以生产。由于生产厂家过少,导致垄断高价的出现,药品价格也随之上涨;四是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的议价能力不强。由于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一直由省级组织,市州及医疗机构均未开展过议价工作。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挂网议价过程中无专业队伍和经验,议价能力较弱。

为此,今年4月,我局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开展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专项核查整治工作的通知》,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同包装的药品,其新一轮集中采购中标价格高于上一轮中标价格幅度较大的情况,联合对全省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专项核查整治。对导致定点医疗机构中标价格不合理、虚高的药品生产企业,通过约谈、替代、限制入围、列入黑名单等方式进行严肃惩戒,并对药品价格作调低处理,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有效缓解群众“看病贵”问题。

一、关于“出台对配送公司的考核方案,对配送率低、有配送权却没有药、不执行挂网采购或两票采购等系列问题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的建议

《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明确规定,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可由生产企业直接配送或委托其他药品经营企业配送,药品采购必须符合“两票制”规定。为加强对药品供货商的监督管理,我省明确药品配送企业必须按药品存储条件和运输要求存储、运输管理好药品,不论采购人采购中标药品规模大小和数量多少,路程远近,中标企业及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必须保证按时配送药品,节假日照常配送。

同时,在监督管理上,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和市场清退制度。对违约企业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条款,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药品,发生二次及以上委托配送,出现“挂靠”“过账”“过票”等形式的转配送,一律记录在案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一次违规挂网警告,并限期纠正及整改;严重违规、逾期不改及二次违规的,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管理部门及时取消违法违规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挂网资格,两年内不允许该企业及其法人代表参与贵州省任何药品的集中采购活动。我们也将进一步加强对配送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努力提高配送率,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配送率低的问题。

二、关于“简化医疗机构为满足临床需要超价采购或自行采购程序,确保临床用药”的建议

(一)根据《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的要求,省级对部分用量大、采购金额较大的963个药品由省级采用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其余采购金额少的24548个药品,由各市(州)卫生计生委组织区域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成立药品采购联合体,依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用药需求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遵义市药品集中采购联合体共议价7647个药品,基本满足了各级医疗机构的用药需求。

贵州省医药集中采购平台直接挂网药品网上议价系统实行动态议价管理,全省各采购联合体和省级医疗机构不定期开展网上药品议价工作。在药品采购周期内,各采购联合体和省级医疗机构依据临床用药需求,随时发起药品议价采购工作,确保药品供应保障,有效地避免出现临床药品短缺、断货等情况的发生。

(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规定,全省所有公立医院、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村卫生室必须全面实行网上采购,医疗机构使用的药品必须通过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除特殊管理药品和中药饮片以外,不得网下采购和非规定渠道采购药品。

三、关于“规范配送企业随货同行等相关票据,与药品集中采购挂勾,紧跟医改形势,为采购验收等各环节提供便利条件”的建议

《2015年度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黔卫计发〔2016〕76号)和《关于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黔卫计发〔2018〕7号)规定,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时,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等内容;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应当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复印件(或电子票据)和供货方随货同行单,核对相关信息并留存备查。

四、关于“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定期增加临床必须药品品种和增加独家中标的品种的中标厂家”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编制了《2015年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目录包含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不对生产厂家、产地作要求,符合通用名、剂型、规格的药品均可申报。按照分类采购原则,对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中557个品规,同通用名的药品按剂型、规格对目录进行分组,划分三个质量类型,按不同质量类型分别评审后,商务标最低报价企业中标,共963个中标药品;纳入直接挂网的9880个品规药品,采取企业自主申报,经资质审核合格后挂网,审核合格药品共24548个。

今年5月,我省开展了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药品网上申报工作,并将纳入直接挂网采购。下一步,我们将根据临床用药需求,并按照国家文件和省委、省政府指示精神,适时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