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20〕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我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以来,各级各部门和相关定点医疗机构狠抓落实,取得了积极成效,为降低虚高药品价格、减轻群众就医负担、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发挥了积极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省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信厅印发了《关于转发医保发〔2020〕2号文件切实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函〔2020〕25号),为切实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采购和使用管理
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中省文件要求的采购使用比例确定约定任务量。继续做好第一批中选药品的采购使用,各医疗机构要合理确定增量,确保在整个采购期内,中选药品品种采购量不低于同一通用名药品采购使用量的50%-70%。要进一步完善中选药品优先采购和合理使用机制,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医疗机构用药品种规格数量限制、药事委员会审定等为由影响中选药品的采购和使用。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使用中选药品。
二、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工作职能
按照中共咸阳市委办公室、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阳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咸办字〔2019〕36号)文件规定,明确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管理工作职能由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实施。市卫生健康委“三统一”办执行的药品采购配结算配送等职能与医保局职能重合的,从发文之日起按市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移交市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要切实做好职能交接工作,就划转单位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财务、资产及重大事项达成意见,及时划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协调做好本级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配送结算工作职能划转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监管
各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网采制度,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等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外,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医用耗材全部纳入省药械采购平台挂网采购。对临床必需的尚未挂网或网上供应不到位、不可替代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机构可与生产企业议价采购,在省采购平台备案。医疗机构一个年度应急采购的药品、医用耗材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药品、医用耗材的5%。要进一步明确网采责任,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药品、医用耗材采购及配送等环节的监管,指导医疗机构按规定在省采购平台采购。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率要达到95%以上,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规避或变相规避网上采购,对应采不采、线下采购、标外采购等违规行为,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在医保总额指标、医保定点资格等考核中予以惩戒;同时,可采取函告、约谈或纪检介入等方式严肃查处。
四、进一步完善带量采购的政策措施
坚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和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政策要求和保障措施,确保中选药品质量、供应、采购、配送、使用和及时回款。强化对中选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落实中选药品使用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监测预警药品短缺信息。加强对药品配送管理,严格落实国家扩围工作中的配送政策,医疗机构要严格按合同约定,对中选药品配送企业不得随意设置门槛、随意索要证明材料,配送企业要按合同要求,确保药品供应,保障用药安全,对不按合同要求配送的,将视情况以函告、约谈、取消配送资格等方式予以处罚。医保基金按相关要求对医疗机构提前预付,医疗机构应及时回款,积极探索由医保部门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中选药品货款。落实医疗机构结余留用措施,用于激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参与集中采购和使用改革。
五、加强组织保障
各级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树立改革精神,各司其职,协调联动,持续推进改革。要按照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围领导工作小组要求,深入落实各项政策,完善配套方案,细化实施措施,确保完成扩围工作的各项任务,切实减轻群众的就医负担,降低医疗机构成本,为医改腾空间。要加强改革宣传引导,做好医务人员的宣传培训,制定完善各项预案,加强沟通协调,确保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平稳实施,遇有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