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的通知
咸医保函〔2020〕6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保障参保群众合理待遇水平,现就女工生育、国谈药品及异地报销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增加参保女职工终止妊娠医疗待遇
城镇参保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因涉及婴儿存活质量(如死胎、畸形胎、胚胎停止发育等)或女工生命安全问题终止妊娠的,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医疗费限额为2000元(低于最高支付限额的据实结算),不支付产前检查费,其他人为因素终止妊娠的不纳入支付范围。
二、关于部分国家谈判药品适用范围不能手术的情形
患者的原发病灶或转移病灶不能完成根治性手术,包括以下四类:
1.初诊时只有原发病灶且不能手术的患者;
2.初诊时原发病灶和转移病灶都不能手术的患者;
3.初诊时原发病灶或者转移病灶可以减瘤术的患者,术后原发病灶或者转移病灶在影像学上仍可见残留病灶且不能手术;
4.既往原发病灶手术切除过,用药治疗时已经复发或者转移的不能手术患者。
三、未直接结算、未办理异地及转院备案手续的参保人员,回参保所属医保经办机构报销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按陕西省统一标准执行,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床位费)、耗材按我市规定标准执行。
咸阳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