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民生工程绩效评价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30信息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民生工程(以下简称“四项民生工程”)绩效管理,提高项目效益,根据中央改善民生的决策部署和省、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71号)、《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2019年度民生工程实施办法制定和目标任务分解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民生办〔2019〕4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聚焦绩效目标,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实施绩效评价,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健全工作机制,强化政策落实,完成国家和省确定的目标任务,进一步提高医保保障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着力提升实施四项民生工程的社会效益。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按照《安徽省民生工程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民生绩效评价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7〕7号)要求,市民生办、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及县(区)落实相关工作任务。
(二)定性分析,定量评分。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市级形成项目评分和县(区)评分。
(三)目标导向,加强监控。注重目标导向,绩效目标应指向明确、细化量化、合理可行、依据充分。注重日常监控,目标监控应体系健全、责任明确、动态监控、程序调整、结果反馈。
第二章评价对象、内容和依据
第四条绩效自评对象为4个县(区)四项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第三方绩效评价对象为4个县(区)。
第五条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投入情况。从项目立项、资金落实等方面进行评价,全面掌握绩效目标的合理性、绩效目标的明确性,以及个人缴费、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的情况。
(二)项目过程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管理制度、政策宣传、业务台账、报表报送、数据分析、监督检查、信息系统、档案管理、资料报送情况、财务制度、基金使用、基金管理等情况。
(三)项目产出情况。具体内容包括参保率、就医结算、报销比例、救助比例和质量达标率等情况。
(四)项目效果情况。具体内容包括社会效益、满意度等情况。
第六条绩效评价的主要依据包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中央财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三)《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四)《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康脱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五)《安徽省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六)《关于2019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
(七)《安徽省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亳州市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方案(试行)》;
(八)四项民生工程实施办法;
(九)《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驻安徽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并做好控费考核评价工作的通知》;
(十)《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十一)《安徽省解决贫困人口基本医疗有保障突出问题实施方案》;
(十二)《安徽省农村贫困人口综合医保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十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三章评价指标
第七条评价指标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指标框架>的通知》要求,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经济性和系统性原则,结合本项目的特点编制形成。
第八条项目评价指标由4个一级指标、6个二级指标、17—19个三级指标构成(详见评价指标表)。
第九条绩效评价综合采用比较法、分析法、公众评判法、成本效益法等方法进行。
第四章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十条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安徽省民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生工程项目化精细化申报管理的通知》(民生办〔2019〕12号)要求,于每年的6月底前根据省级政策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和评价指标。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要认真做好绩效自评工作,于当年11月30日前向市医疗保障局提交自评材料(包括自评报告、各项数据材料和情况说明等)。市医疗保障局于次年12月31日前委托第三方绩效评价机构完成绩效评价,形成分报告、总报告和问题整改清单,报市民生办。
第十一条开展自评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均应按本评价办法及所附的评价指标进行,不得擅自修改。
第五章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100分,按得分的高低依次分为优秀(S≥85)、良好(85>S≥75)、中等(75>S≥60)、差(S<60)四个等级。绩效自评分数和第三方绩效评价分数按照《关于加强民生工程通报考评工作的通知》(民生办〔2017〕8号)折算计入各县(区)民生工程总分数。
第十三条市级民生工程绩效评价结果、各县(区)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纳入市委、市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以及民生工程绩效奖补指标范围,进一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全市形成争先进位的良好实施氛围。
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调整民生工程项目,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和分配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优先考虑或重点支持评价结果较好的项目,调减或取消群众反响较大,问题整改不力、无绩效或低绩效的项目。
第十五条针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认真梳理、分析和总结。对涉及政策制度层面的问题,市医疗保障局、市财政局将进一步研究完善;对涉及财政资金拨付、财政专户资金管理等问题,市财政局将督导有关县(区)限期整改;对涉及政策实施及经办管理服务等方面问题,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督促有关县(区)限期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医疗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适时调整。
附件: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附件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指标 | 指标解释说明 | 评价标准 | 备 注 |
1 | 投入 | 项目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6 | 评价要点: | 1. 已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待遇)制度文件及绩效目标,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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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效目标明确性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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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金 | 个人缴费 | 4 | 评价要点: | 居民个人缴费达到要求的,得4分,达不到的扣0.5分。 | ||
4 | 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 | 4 | 评价要点: | 财政实际补助标准不低于520元。9月底前县区配套资金到位率100%,得4分。不足100%,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 | |||
5 | 工作经费保障情况 | 2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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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过程 | 项目 | 政策宣传 | 5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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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台帐管理 | 5 | 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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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监督检查 | 5 | 评价要点:是否开展监督检查并实现智能监控,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整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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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信息系统 | 5 | 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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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 | 财务制度 | 3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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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基金使用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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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基金管理 | 3 | 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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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产出 | 项目 | 制度整合 | 10 | 评价要点: 是否在市域内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制度,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基金管理、行政经办、信息系统等统一。 | 全面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统一,得10分。每未完成一项,扣1.5分。 | |
14 | 参保率 | 5 | 评价要点: | 参保率达到95%以上,得5分,每低于95% 1个百分点,扣1分,最多扣2分。 | |||
15 | 就医结算 | 5 | 评价要点:就医直接结算完成时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时限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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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支付比例 | 8 | 评价要点: 住院总费用支付比例情况。 |
查看住院报销台账、数据库分析计算。 | |||
17 | 普通门诊统筹 | 2 | 评价要点: 全面取消个人账户,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 | 全面取消个人账户,并建立普通门诊统筹制度,得2分,否则,扣2分。 | |||
18 | 效果 | 项目 | 社会效益 | 10 | 评价要点: |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项目实施,有效缓解居民看病贵和因病致贫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成效显著,得10分;成效较好,得8分;成效一般,得6分;没有成效或群众反应差,得4分。 | |
19 | 满意度 | 10 | 评价要点: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70%为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00 | - | - | - |
附件2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表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指标 | 指标解释说明 | 评价标准 | 备 注 |
1 | 投入 | 项目 立项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6 | 评价要点: | 1. 制定统一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文件及绩效目标,得2分; | |
2 | 绩效目标明确性 | 4 | 评价要点: | 绩效目标细化分解为具体、清晰、可衡量的指标,得4分,否则扣1分; | |||
3 | 资金 落实 | 资金筹集 | 6 | 评价要点: | 有明确的筹资标准,并按筹资标准筹集大病保险资金,达到100%,得6分。每低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
4 | 资金拨付 | 4 | 评价要点: | 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大病保险资金拨付经办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影响参保人待遇享受的,得4分,否则扣1分。 | |||
5 | 过程 | 项目 管理 | 承办方式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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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台账管理 | 4 | 评价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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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监督检查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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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信息系统 | 4 | 评价要点: | 建立具备信息采集、查询、结算支付等功能的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并与基本医疗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得4分,否则扣1分。 | |||
9 | 政策宣传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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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 管理 (10分) | 财务制度 | 2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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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金使用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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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资金管理 | 4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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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产出 (25分) | 项目 产出 (25分) | 就医结算 | 5 | 评价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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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起付线 | 10 | 评价要点: 查看相关住院报销台账、数据库,是否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起付线。 | 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在1—2万元区间内确定起付线,得10分。 | |||
15 | 支付比例 | 10 | 评价要点: | 参保人员(含在校大学生)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部分,报销比例不低于60%,得10分。每发现1例低于50%的扣0.5分,扣完为止。 | |||
16 | 效果 | 项目 效益 | 社会效益 | 10 | 评价要点: | 通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项目实施,有效缓解居民看病贵的问题,缓解居民家庭因病致贫困问题,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成效显著,得10分;成效较好,得8分;成效一般,得6分;没有成效或群众反应差,得4分。 | |
17 | 满意度 | 15 | 评价要点: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70%为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00 | - | - | - |
附件3
城乡医疗救助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指标 | 指标解释 | 评分标准 | 备 注 |
1 | 投入(20分) | 项目立项(10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6 | 通过对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文件编制、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判断县区城乡医疗救助绩效目标合理性。 | 1﹒是否编制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文件及绩效目标; 每满足以上1项得2分。 | |
2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4 | 通过对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文件的审查,评价项目实施方案是否依据绩效目标设定了清晰、细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用以反映和考核项目绩效目标的细化、量化情况。 | 1﹒是否建立健全了政府领导,医保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并有效运行; 2﹒绩效目标设定是否清晰、可衡量。 每满足以上1项得2分。 | |||
3 | 资金落实(10分) | 资金到位率 | 6 | 通过对各渠道筹集的城乡医疗救助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的审查对比,计算资金到位率,判断项目资金保障程度。 | 1﹒实际到位资金:实施年度内实际落实到位的城乡医疗救助补贴资金总额。 截至评价日,资金到位率:在100%(含)以上的得6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资金到位率=实际到位资金/应补贴资金总额×100%。 | ||
4 | 补贴资金到位及时率 | 4 | 根据救助对象数量、救助标准、医药费用增长和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情况,计算的应补贴资金总和,查看资金拨付单,判断资金是否及时按要求的时限拨付到位,评价资金及时保障能力。 | 1﹒实际已及时到位资金:截至评价日,实际按规定时限拨付到城乡医疗救助专账的资金。 截至评价日,资金到位及时率:在100%(含)以上的得4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资金到位及时率=(实际已及时到位资金/按规定时限应到位资金)×100%。 | |||
5 | 过程 | 项目 | 政策宣传 | 3 | 县区利用各类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对项目政策实施政策的宣传和解读,以提高社会公众和贫困人员对项目政策的知晓度,做到“应救尽救”。 | 项目市、县政府或医疗保障等部门开展了多种形式,多平台的宣传,城乡医疗救助政策宣传非常到位得3分,基本到位得1分,不到位不得分。 | |
6 | 救助管理 | 6 | 审查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筹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救助对象和救助金额等公示情况。 评价享受城乡医疗救助项目人员的档案材料,判断救助对象、补助标准、救助范围是否与城乡医疗救助规定相符。 | 1﹒县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通过网站、公告等形式按季度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时间、地点和格式符合要求;
救助对象、申报材料和救助标准符合程度为100%的,得4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0.5分。 申报对象符合程度=申报对象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份数/抽查申报材料总份数*100%; 救助标准符合程度=救助标准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份数/抽查申报材料总份数*100%; | |||
7 | 信息平台管理 | 4 | 评价城乡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数据库管理,完善城乡医疗救助信息化平台建设,掌握城乡医疗救助对象情况,对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实行动态管理。 | 1﹒项目县区是否以建档立卡数据为基础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平台; 每满足以上1项得2分,未建立数据库的本指标不得分,动态调整未达到及时、准确、完整的,分别扣0.5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 |||
8 | 档案管理 | 3 | 判断项目档案的建立是否规范、完整,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评价县区和项目单位报送资料的及时、齐全、真实、准确等情况。 | 1﹒项目县区是否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项目档案; 2﹒项目档案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3﹒提供资料及时、齐全、真实、准确。 每满足以上1项得1分,未提供项目档案的本指标不得分,档案资料不规范、不完整,发现一起扣0.5分,扣完本指标分为止。 | |||
9 |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 4 |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抽查,判断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是否符合规定,服务是否规范,以确保城乡医疗救助实施的质量。 | 1﹒县区选择的城乡医疗救助定点医疗机构是在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确定的,并实行了委托合作协议管理; | |||
10 | 财务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6 | 审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判断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或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
| 1﹒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是否实行了专账核算,并做到专款专用; 2﹒对未开展“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县区,以及需要事后救助的,救助款发放是否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 | ||
11 | 监督检查有效性 | 4 | 县区是否建立健全了城乡医疗救助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或相关内控制度,并有效执行。 项目主管、财政、审计等部门是否为保障资金的安全、规范运行而采取了必要的监控措施 | 1﹒县区建立健全了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或细则)或相关内控制度并严格执行。 | |||
12 | 产出 | 项目 | 目标任务完成率 | 9 | 通过对项目计划目标与实际完成目标的比较,计算出实际产出数与计划产出数的比率。 | 截至评价日,县区当年城乡医疗救助项目目标任务完成程度等于100%,得9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75%的,不得分。 根据省下达的计划目标任务数进行审核分析评价。目标任务完成程度=﹝∑(项目各子项目标任务实际完成数量/各子项计划目标任务数量×100%)﹞/各子项个数。 | |
13 | 救助覆盖率 | 9 | 通过对符合城乡医疗救助对象基础数据的审查和现场问卷调查,计算出医疗救助覆盖率,以反映和考核项目市、县是否做到“应救尽救”。是否按规定将扶贫部门确认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保障范围,按规定落实资助参保政策。 | 截至评价日,县区当年城乡医疗救助覆盖率等于100%,且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人次占直接救助人次比例≥28%、医疗救助重点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费用年度限额内救助比例≥70%,得9分。每低于10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75%的,不得分。 城乡医疗救助覆盖率=(实际纳入城乡医疗救助的人数/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数)*100% | |||
14 | 完成及时性 | 7 | 通过对城乡医疗救助项目实施时效进行评价,判断项目是否按计划时间完成。 | 截至评价日,县区当年城乡医疗救助目标任务完成及时率等于100%,得7分。每低于5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80%的,不得分。 完成及时率=计划时间内完成的救助任务量/项目实际完成的全部任务量×100%。 | |||
15 | 效果 | 项目 | 社会效益 | 9 | 通过城乡医疗救助项目的实施,对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直接或间接影响情况。 | 1﹒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方便程度明显提高,得4.5分;作用一般得3分;没有作用不得分。 2﹒困难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有效缓解,得4.5分;作用一般得3分;没有作用不得分。 与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进行分析比较评价。 | |
16 | 可持续影响 | 8 | 通过项目的实施,对医疗救助事业发展的可持续影响情况。 | 1﹒城乡医疗救助项目实施得到了社会和广大贫困人群的普遍认可和赞同,且积极参与和支持的得4分,否则不得分; | |||
17 | 社会公众和受益对象的满意度 | 8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获取对项目实施效果的满意程度。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85%(含)以上的,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满意度=评价组现场调查问卷测算的满意度或省民生办委托统计部门对城乡医疗救助开展的社情民意调查的满意度数据 | |||
合计 | 100 | 100 | - | 100 | - | - | - |
附件4
健康脱贫综合医疗保障民生工程绩效评价指标
序号 | 一级 | 二级 | 三级 | 指标 | 指标解释说明 | 评分标准 | 备注 |
1 | 投入 | 项目立项(10分) | 绩效目标合理性 | 6 |
| 1. 制定统一的健康脱贫兜底保障制度文件及绩效目标,得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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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绩效指标明确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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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资金落实(10分) | 专项补助资金筹集情况 | 5 | 查看项目县(区)是否按照 《健康脱贫兜底“351”“180”工程实施办法》要求落实兜底保障责任,设立健康脱贫医疗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运行中出现缺口情况时,是否由同级财政及时弥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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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专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 | 5 | 1. 机构垫付医保费用实行定期结算,各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完成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向医疗机构或医保管理经办机构支付垫付款,得5分,每发现1例不符合现象扣0.2分,扣完本项分值为止。 | ||||
5 | 过程 | 项目管理(15分) | 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情况 | 2 | 1. 是否已制定或具有相应的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项目实施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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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项目制度执行有效性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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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控费机制健全和落实情况 | 4 | 项目县(区)是否按规定建立健全控费机制,推进贫困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与按病种付费,规范医疗机构诊疗行为及费用管理等。 | 按规定推进贫困地区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了控费机制,得4分;未按规定建立健全控费机制,不得分。 | |||
8 | 公开公示情况 | 2 | 项目县(区)是否按规定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资金筹集、使用等情况 | 引导贫困人口科学合理就医,及时公开贫困人口综合医疗保障实施情况得2分。 | |||
9 | 资料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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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财务管理(15分) |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性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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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资金使用合规性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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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监督检查情况 | 5 |
| 项目县(区)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要求适时组织开展了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并得到了及时整改,得5分。 未开展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的,扣5分。 | |||
13 | 产出 | 项目产出 | 健康脱贫“351”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 10 | 项目县(区)是否按规定将贫困人口在省内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及限额内门诊费用合规费用纳入政府兜底保障范围;是否按照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政策补偿后,贫困人口在省内县域内、市级、省级医疗机构就诊的,个人年度自付封顶额分别为0.3万元、0.5万元和1.0万元兜底保障标准执行,年度内个人自付合规费用累计超过个人自付封顶额时,超过部分的合规费用是否均由政府兜底保障;个人自付封顶额按照贫困人口年度内就诊最高级别医疗机构确定。 |
中央巡视反馈健康脱贫领域意见未整改落实到位的扣10分。 | |
14 | 健康脱贫“180”兜底保障政策落实情况 | 10 | 项目县(区)是否按规定将贫困人口慢性病患者1个年度内门诊医药费用,经“三保障一兜底”综合医保补偿后,剩余合规费用由补充医保再报销80%,剩余合规费用包括常见慢性病门诊限额内经基本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超出限额外个人自付的合规医药费用,以及特殊慢性病比照住院报销后自付合规医药费用(合规费用的界定按医保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巡视反馈健康脱贫领域意见未整改落实到位的扣10分。 | |||
15 | 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联网应用情况 | 5 | 查看项目县(区)相关定点医疗机构是否规定联网接入贫困人口综合医保“一站式”结算信息系统并予以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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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效果 | 项目效益 | 社会效益 | 9 | 评价项目县(区)通过实施健康脱贫兜底“351”“180”民生工程,对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建设的提升作用,对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的改善程度和提升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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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可持续影响 | 8 | 评价项目县(区)对项目政策的宣传,以及资金监管、业务流程优化、考核评估机制等建立和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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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社会公众或受益对象满意度 | 8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 | 通过随机问卷调查、电话访问、现场走访等形式,对社会公众、受益对象满意度进行调查,达到90%(含)以上,得8分,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2分,扣完为止。 | |||
合计 | 100.00 | 100.00 | - | 100.00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