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
亳人社发〔2017〕54号
市直各参保单位,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市人社局信息中心:
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市直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皖人社发〔2015〕36号)和《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安徽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的实施意见》(亳政〔2007〕1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现就调整市直职工生育保险缴费费率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费率
(一)市直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3%调整为0.4%。
(二)市直企业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5%调整为1%。
(三)在市直参加生育保险的中央、省属等驻亳单位根据单位性质参照上述费率标准执行。
二、强化生育保险基金监管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要进一步做好市直生育保险的扩面征缴工作,严格加强基金管理,规范待遇审核程序并按月发放生育津贴,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亳州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