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兜底支付等有关政策的通知
亳人社发〔2017〕51号
各县区人社局,市社保局、局信息中心,市直各参保单位:
为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政策,保障参保人员医保待遇,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精神,结合我市医保制度运行情况,现就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鉴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已将利拉鲁肽注射剂等36种特殊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
目录(2017年版)》,取消《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亳人社发〔2013〕92号)中“四、增加兜底支付比例”的规定。
二、取消《关于调整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亳人社发〔2015〕69号)中“住院医疗中使用的进口医用材料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的规定。
三、将“单项收费在500元以上的材料费,个人先自付2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规定(亳政办秘〔2012〕21号)调整为:参保职工住院医疗中使用单价在500元(含)-10000元的医用材料和10000元(含)以上的医用材料,由个人分别先自付10%和20%后,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四、参保职工自2017年9月1日起办理住院手续(含当日),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未涉及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仍按《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亳政办秘〔2012〕21号)及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9月18日